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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结”变“和谐扣” ——延寿县拘留所成功化解一起司法拘留矛盾纠纷

7月24日,延寿县拘留所充分发挥阵地职能作用,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司法拘留矛盾纠纷。

7月18日,吕某华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15日。入所后,吕某华一直情绪低落。民警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仅讲明偿还债务的重要性,让其意识到拒不履行是错误行为,还帮助其分析利弊,鼓励其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问题。

7月24日上午,拘留所邀请延寿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矛盾化解室共同解决经济纠纷。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吕某华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他开始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吕某华预先偿还了两万元,制定了还款计划,与原告郭某达成和解。

当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吕某华提前解除拘留,吕某华对拘留所细致周到的工作予以肯定和感谢。

 

警方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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